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拍賣時要求有幾個競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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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guī)定》(國土資源部39號令,2007年11月1日實施)詳解。
終止拍賣的情形:強調充分公開而非人數(shù)。
《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guī)定》(國土資源11號令,2002年7月1日實施)第十六條規(guī)定:競買人不足三人,或者競買人的最高應價未達到底價時,主持人應當終止拍賣。這一規(guī)定明確了終止拍賣的兩種情況。競買人最高應價低于底價即終止拍賣,實質上是不得低于底價出讓國有土地,各地對此的認識是相同的,問題主要集中在對;競買人不足三人的理解上。一些地方認為競買人不足三人是指一宗地的競買人不能少于三人。其實,11號令規(guī)定的競買人不足三人是指一場拍賣會的競買人不足三人,而不是指一宗地的競買人不足三人。而且,《拍賣法》并沒有對競買人的人數(shù)進行規(guī)定。更為重要的是,拍賣作為一種市場交易方式,其核心是充分公開競爭,就土地拍賣而言,競爭并不是在拍賣現(xiàn)場才開始,實際上從發(fā)布拍賣出讓公告起競爭就開始了,因此,關鍵是能否做到充分公開,即充分公開出讓計劃、充分公開出讓信息(公告)、充分公開出讓程序、充分公開競價、充分公開結果。信息充分公開了,該知道的人都知道了,結果即使一宗地只有一個或兩個競買人有意愿來參加競買,這種拍賣行為也是充分市場化、完全競爭的結果,反之,如果出讓信息不充分公開或人為設定了種種條件限制競買人參加招標拍賣掛牌活動,即使一宗地拍賣現(xiàn)場來了一萬個競買人參加競買,但場外還有很多有資格參加競買的人因為不了解出讓信息或因出讓人設置的人為限制條件限制而無法進場參加競爭,這樣的拍賣也是非充分競爭、非市場化配置的。因此,39號令首先從六個方面強調出讓信息的充分公開,包括公開出讓計劃、公開發(fā)布出讓公告、公開出讓程序、集體確定出讓底價、公開競價、公開出讓結果;其次,嚴禁人為設定限制條件,明確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除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外,均可申請參加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活動。出讓人在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公告中不得設定影響公平、公正競爭的限制條件。在強化上述充分公開措施的基礎上,39號令不再強調人數(shù)要求,刪除了11號令競買人不足三人的規(guī)定。